2006年4月新版《公司法》規定可以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大限度地滿足了個人獨自創業的需求,但是一人公司有優點,也有很多限制。一人公司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人公司只有一個投資人,但需要另外找一個人做公司的監事,監事不占有股份,不參與日常經營活動,僅起到監督和擔保作用。
國家規定一人公司最低注冊資金10萬元(人民幣),而普通的兩個以上投資人的公司最低注冊資金3萬元即可。
根據國家規定,普通公司注冊資金可以分期到位,如注冊資金50萬元,可以先到位10萬元,但一人公司不能分期到位,所有注冊資金必須一次性到位。
一人公司的法人不可以同時做另一家公司的法人或股東,即開辦一人公司就不可以同時開辦第二家公司或參與其他公司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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